老太救助翻车司机受伤未能申报见义勇为?当地:超时且不提倡
12月21日,湖北襄阳樊城区太平店镇73岁的老太太杨树英,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了一笔4万元的筹款。截至23日12时,筹得资金720元。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23年7月,杨树英在救助车祸伤者刘先生时,右腿多处骨折,治疗费已花3万多元。因后续治疗费用有缺口,她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杨树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刘先生应补偿2.5万元;见义勇为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损失,应最终通过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加以填平。
法院判决后,杨树英找到樊城区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事宜的工作人员,但被告知无法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区里不申报意味着,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不会给予帮扶。
12月23日,谈及为何不替杨树英申报见义勇为时,樊城区政法委工作人员称,法院认定的见义勇为不作数,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只认区里的认定;杨树英前来申报时距事发时间超过一年,不符合规定;给杨树英认定后怕她日后四处反映要钱。
樊城区法院判决认定,杨树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判获救者补偿2.5万元
由于还需二次手术,杨树英实在拿不出钱了,无奈之下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诉请刘先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5万元。
樊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刘先生对杨树英的损害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故不符合作为侵权进行赔偿的情形。虽然杨树英积极参与救助刘先生的行为和精神应予弘扬,但杨树英在施救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更要量力而行,亦应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杨树英疏忽大意和不慎致使自己在施救过程中受伤,其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杨树英要求刘先生赔偿相关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刘先生是杨树英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该对杨树英的损害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见义勇为的救助者在危难关头挺身而出的救助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褒奖与弘扬。对于见义勇为的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损失,应最终通过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加以填平。作为受益人仅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否则无异于加重无过错受益人的负担。
2024年8月8日,法院判决刘先生向杨树英补偿2.5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刘先生对杨树英一直心存感激,虽然他也不宽裕,仍旧四处筹款,支付了2.5万元补偿款。
龚国忠及杨树英均称,截至目前,除刘先生支付的2.5万元,再无他人或单位给予补偿及上门慰问。
老太二次手术费暂无着落
杨树英说,刘先生补偿的2.5万元用来还债了,但自己的二次手术费用还是没着落。无奈之下,她找到樊城区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事宜的工作人员,希望樊城区政法委能帮扶一下。
12月23日,樊城区政法委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见义勇为行为人自身受到损害的,一般由用人单位、相关保险、加害人或者受益人、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补偿。杨树英没有用人单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不了,受益人已补偿,现在只剩见义勇为基金会了。但区一级没有见义勇为基金会,只有市一级才有见义勇为基金会。
法院已认定杨树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她能否自行向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该工作人员答,不行,法院认定的见义勇为不作数,见义勇为基金会只认区里的认定。
区政法委为何不认定杨树英属见义勇为?该工作人员称,见义勇为必须在行为发生时一年内申报,杨树英找到区政法委时已过了一年。此外,杨树英要补助的行为不值得提倡,这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本意。该工作人员说:“领导不敢给她认定,我们吃过类似的亏,(曾有人)认定后‘狮子大开口’要钱,不给钱就四处反映。”
对于判决书所明确记载的“通过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加以填平”,那么该如何“多元化填平”?该工作人员称,会向领导再次反映。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