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在公园遭4条大型犬撕咬,涉案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律师: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月19日,一则“母女在公园遭四条大型犬撕咬”的新闻引发关注。据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称,11月17日10时30分,该局水南派出所接报一起辖区内一公园犬只伤人警情。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章贡区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对于此次事件中的4条犬只系何品种,以及是否符合该区的《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前述城管办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也不知道咬人的犬只是什么品种,正在等公安的进一步消息。同时,该工作人员还向记者表示,当地并未公布明确的犬只禁养名单,只是参照省市公布的名单在进行管养,例如南昌市。
通过查询南昌市公安局在2021年发布的《关于南昌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记者发现,该通告将危险犬的定义为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形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其品种涉及所有种类的獒犬、比特斗牛梗犬、斯塔福梗犬等30余种。另外,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体高(肩高)超过61cm的成年犬只和其他各种烈性犬种(只)也在禁养范围内。
据陈某此前曾回忆称,袭击她们的四条大型犬体型差不多,高七八十厘米,长度超过一米,有黑色和棕色,但她并不清楚是什么品种。
律师:
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狗伤人无外乎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层面上讲,《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也对普通犬与禁养的烈性犬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区别对待,该规定表明,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在行政责任层面,赵良善则表示,目前各地都出台了大同小异的地方性法规,一般会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狗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针对犬只伤害他人的,狗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狗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刑事责任层面上讲,但凡能够证明狗主人主观上具有纵容狗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时,狗主人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赵良善说,所谓纵容狗伤人,比如,狗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了主人的驱使或指使,狗成了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再比如,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的狗咬伤多人或者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咬人的情况,狗主人仍旧不对狗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同样可追究狗主人的上述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涉案人能够意识到4只犬会造成他人人身危害仍持放任态度,具有主观故意,即使受害人伤情构成轻伤,涉案人也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表示,警方对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此次事件已不仅仅是民事侵权,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从通报来看,王某某遛狗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母女被咬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后续将依据进一步调查结果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及最终的定罪量刑。”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王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