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野猪伤人致死”系偶发事件,当事猎人称“不想再提此事”,律师解读争议


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据陕西安康岚皋县官方消息,11月24日,4人带猎狗自行上山撵野猪,猎狗追撵的野猪进入农户院子,袭击了岚皋县佐龙镇黄兴村76岁的胡姓老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极目新闻记者在事发地走访了解到,涉事捕猎队发现菜地被野猪拱过,在一处山梁上派猎犬向下追撵野猪,追撵野猪前曾向村民借用摩托车。11月27日,捕猎者陈某树回应称,“这件事,我不想聊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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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村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则表达了不同观点。他认为,陈某树等人在抓野猪过程中,野猪跑入农户家中,撕咬老人致使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捕猎者没有报备,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捕猎者抓野猪没有犯罪故意,没有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

对于民事赔偿,上述律师意见一致。谭敏涛律师表示,陈某树等人在捕猎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该向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范辰律师指出,野猪跑入农户家中与捕猎者在抓野猪过程中刺激野猪有关系,捕猎者与死者家属进行民事和解、民事赔偿是恰当的,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野猪已经不属于“三有”动物范畴,当前只要不使用违法手段,例如未经许可持枪、有毒有害等进行猎捕,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本案中陈某树等人的猎捕行为与老人被野猪袭击身亡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这四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此外,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四人在捕猎活动中,明知野猪有在受惊后伤害村民的可能性,也是本案能否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四人知晓野猪有袭击他人的风险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原因轻信可以避免,则这四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胡磊律师认为,根据官方通报,捕猎者与死者家属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相关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是否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已经不是此事件的重点,“如何避免因为野猪种群调控工作造成新的社会风险,避免在防控野猪过程中产生新的人员伤害,防控人员不能对野猪的伤害性掉以轻心,才是本次事件对于相关工作最大的警示。”

走访期间,记者试图向岚皋县警方了解调查情况,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