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式执法为何屡禁不止?


除了将罚没收入统一上交中央外,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财产和其他涉案财物,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也是必须采取的法律举措。公安部于202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中,其实已有明确地规定这一点。

但无论是将罚没统一收归中央,还是严格限定罚没的范围,最重要的仍旧是公权力机关自身尊重法治原则、恪守权力边界。公权力机关也应该意识到,远洋捕捞、跨省抓捕甚至是超范围罚没,虽然能短期解决地方的财政压力,但其造成的却是营商环境的持久伤害,是对民营企业的摧毁性打击,更是对民营企业家自由权利的不法倾轧。

若没有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就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也不可能为个人自由提供确定保障。这个道理,修习法律的人总会一讲再讲,但真正的市场信心就来自于此。而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最终所依赖的,也是国家公权机关的自我约束。

重建民营经济的信心非常不易,但一次的“远洋捕捞”和跨省抓捕,就会让这种信心丧失殆尽。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的严正声明看似是为了保护当地民营企业的无奈之举,却为各地政府树立榜样。各地政府若都能够有声明中表达的立场和决心,才能为地方经济的持久发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