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失踪24年确定遇害,嫌疑人未被批捕,家属发声


警方组织人力经过五六个月挖掘,最终在废弃、填埋多年的枯井里找到了她的遗骸。当年她失踪的时候仅二十多岁,已婚并有一个两岁女儿。

DNA鉴定确证无疑。失踪24年的姐姐终于有了下落,尽管早有心理准备,陕西蒲城县的张先生一家依然难以接受这残酷的事实。

更让一家人无法接受的是,尽管嫌疑人承认杀人且在其指认下找到尸骸,但检方以证据不足、超过追诉期限为由不予批捕,嫌疑人取保候审。

年过六旬的张姓村民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事情发生之初,他就关注着事件的进展,“说失踪也罢、拐卖也好,但就是一直找不到人,因为找人,这么多年来,这家人的日子不好过。”张姓村民说,凶手被抓了,应该让他尽快受到惩罚,让在枯井里二十多年的死者得到安息。“刘某某在我们这里名声不好,现在自己都承认杀人了,还放到社会上,这让我们很多村民都感到不安。”

村民韩先生表示,张家女子的失踪给张家人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那孩子的父亲找了她几年没找到,得脑梗死了;她妈后来也得了病,这次凶手抓住了,她听说女儿被害了,一下身体、精神都崩溃了,现在每天精神恍惚,生活已不能自理。”

>>失亲之痛

亲人失踪的24年里

一家人的生活“完全脱离正轨”

“这么多年来,为了寻找三姐,我们家的生活可以说是完全脱离正轨。”张先生说,除了父亲苦寻女儿5年后郁郁而终外,母亲因长期思念,身体也每况愈下,“这些年没少吃药。”张先生说,此次三姐有了下落,他们却不敢告诉年届八旬的母亲,“尽管我们有交代,我妈还是从村民的议论中听到了一些,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开始出现语言障碍、听觉障碍,甚至生活都不能自理了。”

“我是家里唯一的男丁,找我姐的事我肯定不会放弃,这么多年来的寻找也对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张先生说,他自己在西安东郊有工作,早期的时候,他曾长时间租车寻找,花费不菲,而在后来的漫长岁月里,但凡有关三姐行踪的不确定消息,他都会第一时间放弃工作落实寻找,虽然最终都是失望。

张先生称,多年来,他工作挣的钱除了养家糊口外,有相当比例都用在了找姐姐的事上,而且动不动请假,工作也颇受影响。

张先生有三个姐姐,三姐失踪,好在大姐、二姐都嫁到了附近,除了也参与寻找外,还承担起了照顾年迈母亲和年幼的三姐孩子的责任。“我三姐当时之所以要离婚,就是因为姐夫不管她和孩子。我姐失踪后,我那姐夫仍然不管当时不到2岁的外甥女。”张先生说,这么多年来,外甥女的饮食起居和教育多数由二姐和大姐照顾着。

“我外甥女今年26岁了,已经结婚,在西安工作。”张先生说,由于三姐失踪时孩子尚且年幼,对母亲没有什么印象和感情,而此前他也很少与外甥女交流其母亲失踪的事,即便交流,外甥女也没有太多的意见。

“但是,孩子从小没有父母的关爱,成长过程中受到过不少的委屈。”张先生说,此次三姐遇害的情况确定后,他还没有跟外甥女正面交流此事,“作为舅舅,我不知道咋跟孩子说,但可以想象,自己的亲生母亲遇害的事实肯定对孩子是一个极大的伤害。”

>>各方回应

警方、检方均拒绝接受采访

检方曾与死者亲属探讨明确案情及不捕决定

就死者亲属的质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先后联系到负责办理此案的当地警方负责人郝警官和相关检察官,两人均明确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张先生表示,他曾要求面见检察官未果,但见到了检察官的助理,助理就相关情况作了简单回复。助理表示,现在检察机关作了不批捕决定,公安已经申请复议了,如果检察院仍然维持原决定的话,公安还可以向市级检察机关复议,届时案子就可以移交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批捕与否。助理还说,不是说县级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这个案子就完了、公安就能撤案了,如果不服这个决定的话,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报。

张先生介绍,这位助理表示,她认为诉讼时效肯定是过了,但要核准追诉期限必须要到最高检去,而且这是公安的工作,不是受害人家属的事情,这些流程必须由公安机关走完。并称这是审查逮捕阶段,按说是不应该有受害人家属介入的,受害人家属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介入。

张先生说,这位助理告诉他,检方只能审查案卷,并无侦查权,检方认为证据不够扎实,只能由警方进一步侦查,他们会将卷宗返回公安,对于复议将很快有结果。

而在张先生与办案警官就案件的一次交流中,一名警官明确表示,检方(决定不捕)一是认为过了追诉期限,二是认为证据不足。

张先生询问是否确认刘某某杀了人,警官则明确回答:“人家承认是自己杀的,而且人也捞上来了,物证人证啥都有。”警官表示张先生可以去找检察院反馈此事。同时表示,现在正在复议阶段,“我们也不想案子就这么了了,毕竟花了那么大代价。”

张先生说,期间这位警官接到来自检察院的电话,对方询问警方复议的理由,警官表示“没有过诉讼时效”,并进一步向对方解释,当年案发后,张家曾怀疑多人,警方曾去调查刘某某,但见的时候“刘某某就喝了药了,没办法带(带走问话),告知其病好后接受问话”等内容,并表示2009年时张先生曾就刘某某行踪到派出所报案,但之所以当时未网络追逃是因为尚未确认刘某某行凶,但公安一直在侦查,并未放弃。

张先生说,他听警官表示刘某某应属间接故意杀人,把人追撵打倒至井口,将其推到井中。

张先生说,自己与警官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探讨,称一方面警方未放弃,另一方面家属也未放弃过,应该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律师解读

多条法律有明确规定

该案不应受追诉期限限制

“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黄军府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黄军府说,本案中,因被害人在2000年1月“失踪”后,其家属在当地辖区派出所报警并立案(罪名非故意杀人罪),此后在长达24年期间被害人家属始终认为被害人系被他人杀害,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等线索,从未放弃控告,虽然本案公安机关并未以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但公安机关已经以其他罪名立案及被害人家属始终坚持控告的基本事实,应当符合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即本案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退一步讲,即便在被害人2000年1月失踪后,公安机关当年并未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但基于查明的事实确定本案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即由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何南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