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报公布外逃副市长房产1021处,律师:缺席审判程序必须公告


涉案金额超31余亿元,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超14亿元,1021处房产被查封,38辆汽车被扣押……自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发布通缉令之后,该案有了最新消息。

2024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七版整版转第八版半个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布其涉案情况。

>>>法院登报公告

查封房产1021处汽车38辆,涉案31亿

牡丹江市中院公告提到,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

公告披露了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洗白”赃款发方法——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8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牡丹江市中院的公告提及,此次公告期间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将依法审理。

10月1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牡丹江市中院,但其对外公布的电话一直占线,无法拨通。

记者联系黑龙江省高院,对于依照法定程序公开登报这种做法,工作人员答复称:“这个我们也不清楚,法院公布‘罪状’,这个不在我们工作范围之内。”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必须公告”

“这个案件还没有判,因为如果人在外逃的话,法院有一个特别程序叫财产处理,国家可以没收他的财产,就是对涉案财产进行公告,给他处理掉。”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受访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

“因此,根据法律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必须公告。”付建解释称,法院这一做法基于两点原因:

其一,因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并未到案,为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必须进行财产公告,这样才能避免那些不是非法财产的被列入没收程序之中。

第二,将财产进行公告可以避免后续法院查封没收的财产有遗漏和被人侵吞。“即便被告人在国外,人民法院也能够使用缺席审判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作出判决后将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处理。”

>>>缺席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协助完成境外送达

付建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291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缺席审判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缺席审判。

“本案就符合该情形,法院应当缺席审判,并根据《刑事诉讼法》292条规定通过司法协助完成境外送达;同时可以依据第298条规定,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如查实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数个行为,符合《刑法》382、384、385、386、387条规定,如果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数罪,可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付建表示,目前该案尚未审判,而且李传良逃匿并未到案,如果遣返、引渡回国受审,“这个根据法律的规定,他自己可以找律师,法庭也可以给他指定法律援助,但是一般情况下他不会接受指定的法律援助。”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