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砍后持砖反杀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刀掉后本可报警,后续冲突不算正当防卫
此前,红星新闻曾报道了《男子被砍后持砖反杀对方 一审被判10年 二审未当庭宣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辩论关键》。9月20日,记者从郝某某家属处获悉,该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即认定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的过程明显呈现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基本案情是,郭某某与郝某某在小区东门发生冲突,郝某某没有拿任何凶器或工具,而郭某某却拿了菜刀,并用菜刀砍击郝某某数下,造成郝某某身体轻伤,郝某某是冲突中的受害者。郭某某所持凶器在被王某某夺下扔进草丛,并且向北跑离现场以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
法院指出,此时,郝某某本可选择报警和就医,但与王某某进行短暂商量后,便去追赶郭某某,从而引发第二阶段的冲突和伤害。郝某某在距离小区东门案发地点八十米左右追上郭某某,并开始打骂郭某某,先是击打郭某某面部,郭某某用手还击,待王某某赶来踹倒郭某某后,郝某某再用砖头多次击打已经倒地的郭某某头部,直到证人张某某来到现场制止,郝某某才停止伤害郭某某。上述事实足以说明,上诉人的行为系出于报复伤害郭某某的故意,而不具有防卫郭某某伤害的性质。
对于郝某某“离开涉事小区东门和郭某某同一方向前行,是去医院就医”;郭某某跑开是为了寻找工具企图再次伤害郝某某的事实;以及郭某某受伤后其亲属未给予好的治疗且延误治疗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等辩解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均未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郝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郝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审理结果,郝某某的家属认为,目击证人的证词没法解释为何郝某某的面部出现了可以被砖头造成的钝器伤;且第二次冲突究竟是谁先动手实施伤害,两名被告人的辩解与证人证言存在冲突,“他(法院)说到第二阶段是郭某某已经跑了,对郝某某的伤害已经结束了,是郝某某追上郭某某,并开始打骂郭某某。说的是待王某某赶来踹倒郭某某后,郝某某用砖头多次击打已经倒地的郭某某头部。那郝某某那颧骨的伤是哪来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上写的钝器可以造成郝某某的颧骨骨折是吧?而且王某某也看见郭某某手里头拿砖头打郝某某。”
对此,郝某某及王某某的辩护人均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将继续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