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上万家创业公司面临高额回购责任,如何避免这批企业家沦为失信人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对投资方请求回购的行权期限给出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杜军在答疑时表示,双方对回购期间已有约定的,投资人可在约定时间内请求回购,超期视为放弃回购权利或选择继续持有股权;没有具体约定的,“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
因此,不管是创投圈自身,还是司法机关,都试图减轻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权对创投企业的负面影响。
有人说,为何不趁此机会完成优胜劣汰,让活不下去的企业破产清算?我们不愿意看到这一幕的原因是,一旦启动,可能会带来挤兑或者踩踏效应,连累更多经营良好的企业无辜倒下。这也许是对行业乃至中国经济不可挽回的根本性伤害,也是对来之不易的企业家风险精神的沉重打击。
在商言商,投资机构和创始人追求的,都是利益最大化。各方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谈论回购权的行使,比如创始人拿出新的业务可能性,换取投资机构给予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无论如何,保住公司,投资人与创业者一道创造价值与收益,才是实现有效退出的长久之计。
看完《里斯本丸号沉没》之后,我还在为生命的复得又失去而伤感。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是个好消息。B轮的投资人主动来找他,说并不想走到仲裁那一步,也许公司可以做出新的规划,每年有利润适当倾斜给投资方多分红,再争取三年的时间;A轮的投资人也开始给他介绍新的合作伙伴,希望看看产品还有没有别的机会。他准备把公司搬去更便宜的写字楼,“过完节,继续干。”
当然,回购权的审慎使用,并不意味着创业者们的日子就会好过。能不能成事,更要依赖市场的信心,这比黄金还要可贵。
最近很多经济学家发表了各种“看不清”、“不乐观”的讲话,着实对宏观环境担忧。但从微观来看,那么多企业熬过了冬天,他们也不会死在春天。只要有这种坚持,不轻易放弃,寻找一切可能性活下去,这也许就是创业者谱写的“黑神话”。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 | 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