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者起诉精神病院:被剥夺的能力和回不去的家


2006年,为一家寺庙做法律顾问的黄雪涛偶然介入轰动全国的“邹宜均被家人强送精神病院”案,事件引发社会强烈舆论,院方迫于压力停止收治当事人。(图_网络)

2006年,为一家寺庙做法律顾问的黄雪涛偶然介入轰动全国的“邹宜均被家人强送精神病院”案,事件引发社会强烈舆论,院方迫于压力停止收治当事人。(图_网络)

灵儿代理律师郭睿依据的法条背后,就得益于衡平机构推动的改变。在《精神卫生法》经过全国人大讨论的审议期,衡平机构提交了五次立法建议,成功用“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取代了原来的“自知力标准”。现在的法律是,患者也有拒绝住院的权利。至于对自身、对他人的危险性可以再论述,而不是由医学术语粗暴定义。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院方以此辩称,因为灵儿母亲签署了非自愿住院医疗告知书、非自愿住院治疗住院知情同意书、非自愿住院治疗住院病情评估书等一系列文件,所以医院的收治有法律依据。但黄雪涛认为,家属的确有权强制诊断,但非自愿住院和非自愿治疗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上没有说无能力就可以由家属代签知情同意书。

“一个27岁的人,你凭什么说她是无能力的人呢?有病就没有能力吗?”黄雪涛说,“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词是一个法律概念,九龙山医院错误地理解成了“医学标准”。

院方辩称的灵儿“自知力不完整”也没有法律依据。“在精神科医生的话语体系里面,没有自知力等于没有能力,没有自知力就等于没有知情同意能力,十几年前就是这样,但这其实是偷换概念,用医学术语替代了法律术语。‘自知力标准’早从法律文本中废除了,但是在现实当中,这种遗传可能还存在。”

医院架空当事人自主权、医疗决策由监护人接管被黄雪涛称为“替代性决策”。她认为,当事人的法律能力不能被否认,能力欠缺的人也有自主决策权,但外界要提供支持。“甚至植物人,我们也可以用支持性自主决策的方式去对待。当一个人完全没有了表达能力的时候,我们还是要努力寻找TA本人的意愿到底是什么,回忆TA有没有留下只言片语,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而不是说‘我都是为了你好’而替你做决定。如果找到一些痕迹和证据证明我们的这个决策跟TA本人的决策有冲突的话,那我们还是应该放弃我们以为‘好’的东西。”

黄雪涛也是一个母亲。她可以想象,跨性别的家庭成员,自己也肯定面临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障碍。作为父母,不能成为中间最大的障碍,加重孩子的痛苦,父母应该提供的是支持,帮助孩子面对外界的挑战和困难。

代理律师透露,开庭后两天,医院马上就透过法院询问灵儿一方是否接受调解,目前双方仍处于僵持阶段,未达成一致。律师也更倾向于调解,这样可以更快拿到钱,而对灵儿来说,她失去的天伦之乐却没有人可以赔给她了。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灵儿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