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运输污染成“潜规则”?法学专家认为应追刑责,有律师请求公安部立案
据华商报7月9日报道:近日,油罐车既载煤制油又载食用油的混装运输行为,引发公众对食用油安全的担忧。据称这种混装且不进行清洗的操作,已成为罐车运输行业内的“潜规则”。有专家表示吃了受污染的食用油不易被察觉,但危害很大。有法律专家表示,应追究刑事责任。7月9日,山东法律人士刘书庆向公安部正式邮寄了2000多字的报案书,请求对涉案人员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来源:鲁中晨报)
2015年,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真相大调查》记者接到爆料称,湖南衡阳、永州等地不少罐车装载强腐蚀性化学品运送到目的地后,为节约成本避免车辆放空回程,会在当地装载其他货物运回。记者随后调查发现,这些化学品运输车辆往回拉的,竟然是与市民们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食用油。这些食用油当中,有一部分被运到了长沙县,经过分装上市,最终流向了市民的餐桌。记者历经半个月,横跨湘粤两省,行程三千多公里,直击了这一严重威胁食品安全的黑色运输链条。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刘书庆说:“(防止类似问题)关键在于执行环节,但是为什么说执行难呢?我认为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些企业有权有势,财大气粗;另外一个是我们受害人是每个普通个体,是不特定多数,不像基于个人恩怨的受害人会一直追着不放。不特定多数的受害者会觉得反正别人也是这样,也不光是我自己,就会放弃,没有真正地坚持去追责,最终会大事化小,会从轻处理。”
“这样会对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对中国食品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严重破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也表示,此次事件中,对司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可以适用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食物经济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杨鑫介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做过很多努力,但基于经济发展和食品安全平衡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执行力度和落地情况有待进一步提升。“过于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对于还在发展初期或发展中的食品企业来说,可能会直接影响产业的发展。”
回顾食品安全领域过去的案例,相应的政策往往是发生了较大事件后才有所改变调整,出了事才弥补的惯性,使得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上,存在滞后或惰性的问题。
杨鑫建议,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要更加严厉一些。然而,仅靠政府抽查或者行业自律,对于如此庞大的流通环节,从技术和可操作性上,较为困难,也非长久之计。尤其流通领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力量,包括协会、媒体、消费者等主体,去监管大量的环节。具体执行上,可以建立一套激励机制,鼓励食品系统的参与者进行主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