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人买了山寨“安眠药”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用误导性的包装和名称的情况,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岑岩向经济观察报指出此类企业面临的三大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通用名称是法定名称,具有公共属性,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否则就很容易引人误解,侵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触犯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再次,广告主应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6月18日,经济观察报致电生产“左匹克隆晚安®褪黑素胶囊”的安徽佳洪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承认该公司生产了名称为“左匹克隆”的褪黑素,并表示“有相关生产资质”,随后挂断了电话,并未告知备案机构、通过时间、监督情况等信息。安徽珠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接通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