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遭索赔10万,法院判了
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因为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究竟是谁?
记者注意到,在这两起案件中,两名劳动者均非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案件中双方的争议实际上为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条款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有学者梳理400余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有79%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其中77%是基层岗位员工。
那么,究竟哪些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呢?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彭鄢表示,在审查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时,首先要分析该主体“接触信息的可能性”,只有有机会接触用人单位保密信息的劳动者才具备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其次要分析劳动者“利用信息的可能性”,如果劳动者虽有机会接触保密信息,但并非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了解信息未构成重新择业的便利条件,重新择业后利用信息的可能性也不大,则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就足以保护相关信息。
“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主张竞业限制赔偿的依据,以致滥用竞业限制条款。” 彭鄢还表示,因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就业权构成极大限制,故应对有关约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定。
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告诉记者,除了对不涉及保密岗位的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义务,不当扩大了竞业限制义务人的范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还存在其他一些侵害劳动权益的情形。其中,常见的问题有设置天价违约金,与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极不对等;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拆分其工资结构,将部分工资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发放,规避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义务等,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注意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