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民企中标4.8万平方米土地,因政府两次违约濒临破产


新黄河记者:李庆斌

今年已近60岁的周利忠怎么也想不到,因为当地政府的两次违约,自己创办的明星企业正濒临破产的境地。

在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东南方向约2公里处,有一处依山傍水、风景秀丽的村庄,名叫盘山村。2010年,周利忠创办的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房产”),以5080万元的最高出价,从原诸暨市国土局(现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中标盘山村48368.1平方米面积土地。然而,由于该土地一直达不到“净地”交付条件,导致中金房产无法动工开发。2017年,为了解决政府违约的局面,诸暨市国土局、浬浦镇政府与中金公司签署协议,重新调配地块以弥补企业损失,最终却再次没能履约。

“因为这两次严重违约,公司前期投资打了水漂,再加上这些年银行借款和民间融资利息,以及土地增值等损失,经评估损失高达上亿元。”周利忠告诉新黄河记者,2017年底,中金房产将原诸暨市国土局(现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浬浦镇政府告上法庭,虽然最终赢得了官司,但主要获赔了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远远弥补不了公司的实际损失。这些年,受该土地项目影响,中金房产资金链断裂,如今处在破产边缘,周利忠本人也被“限高”。

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各地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海南省政府则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便做出严格净地出让制度的规定,且对于违反规定供应未达净地条件的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不过,记者了解到,有的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往往因为达不到“净地”出让标准,从而引发纠纷。例如,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判例显示,2010年3月10日,胡某、应某某等人与浙江省永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中同样约定了以现状土地条件出让,且现状条件的表述为“空白”。但由于该出让地块水、电、路灯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存在厕所未拆,变压器未移等问题,导致土地闲置六年之久。最终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了此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

对于“净地出让”引发的争议,业内法律专家强调,“净地出让”是避免政府违约的必要措施。由于行政机关既是依法行使职务的政府机构,又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净地”出让既是出让人的法定职责,也是其出让土地的法定义务,出让人不得以所谓的“现状条件”规避其自身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用地企业在发现利益受损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编辑:俞丹 剪辑:迟广智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