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店主买卖枪支案二审开庭:水弹枪是否适用枪支鉴定标准成焦点


日前,玩具店主销售水弹枪被判非法买卖枪支案二审在甘肃武威中院开庭。该案牵涉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玩家等上下游人员较多,但目前只有经销商河南周口玩具店主聂鹏立及其员工刘新的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二人一审均被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2月28日,甘肃武威市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鹏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新被“判二缓三”。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上诉至武威中院,请求改判无罪。

聂鹏立介绍,二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认为本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因此未当庭宣判。

聂鹏立(左)和其辩护律师周玉忠

聂鹏立称其销售的水弹枪均为正规厂商生产,且附有相关检测报告,水弹枪生产依据为《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公开信息显示,水弹表面由凝胶包裹,吸水材质为聚丙烯酸钠交联共聚物,是一种网状结构的吸水树脂,属于软质化工品,发射后的水弹接触人身或硬物质就会碎裂成渣,有些甚至在被击发时就会碎裂。

因此,聂鹏立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并不认可鉴定人员的上述意见。他认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只明确枪支发射的弹丸是“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此处的“其他物质”与金属弹丸并列,意指同样可致人伤亡的硬质弹丸。

周玉忠认为,水弹只是吸水树脂,触及人体即粉碎,显然并非枪支管理法“弹丸”之列,出庭鉴定员将液体水为绝对主体的水弹也称为弹丸,既不符合标准亦不符合常识。那么与之相对应,本案水弹枪则不属于枪支,不是枪支鉴定范围。

周玉忠认为,水弹枪属于模型产品归《产品质量法》而非《刑法》调整范围,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而非公安机关主管,依法必须宣告上诉人无罪。

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决定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