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曾两次希望再审的湖南“班主任奸杀女生案”


18年前的2005年9月17日,湖南邵阳绥宁县的高三女生伍某某失踪,十天后,有人在该校后山发现伍某某的遗体,警方将该起案件定性为强奸杀人案。同年10月23日,伍某某的班主任阳前伟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阳前伟宿舍,木床底下被认定为其作案后的藏尸处。

监狱曾两度为阳前伟申诉。

2013年4月16日,雁北监狱刑罚执行科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递交书面报告称:“阳前伟自投入我狱服刑以来,一直在不停地做无罪申诉。2009年10月10日,邵阳中院信访答复阳前伟,不符合再审条件。2012年3月23日,湖南高院驳回了阳前伟的申诉……根据我们找阳前伟了解情况以及听取辩护律师介绍案情后,认为阳前伟可能存在冤屈。因此,我们将这一重要情况向上级汇报,希望上级领导能过问此案,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将基层单位的意见反映上去,以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进而启动本案的再审。”

事实上,除了上述报告中提到的2009年邵阳中院信访答复外,2012年1月18日,邵阳中院还以“(2011)邵中刑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过阳前伟的申诉。通知书称,原判以强奸罪对阳前伟定罪科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驳回申诉。

2012年3月23日,湖南高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 00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驳回阳前伟的申诉。湖南高院认为,阳前伟申诉所称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害人伍某某是在学校内被害,阳前伟在侦查机关作过多次详细的认罪供述并书写有亲笔供词,且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阳前伟称本案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所致,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案发时社会影响极大,阳前伟所称的本案是在有关部门干预下作出的错误判决的理由,没有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在2018年4月26日,湖南省检察院作出“湘检刑申复通(2018)3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湖南高院(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65号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也就是在2018年,阳前伟家属找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佼松、刘祚良,委托他们为阳前伟申诉。

2021年5月21日,胡佼松、刘祚良向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递交了阳前伟案的申诉状。据胡佼松介绍,受理该案申诉的“一巡”法官很重视这个案子,当年6月底,他们就接到“一巡”法官的电话通知称,“一巡”已经调取了阳前伟案原一审、二审的所有案卷材料。此后,2021年10月中旬,“一巡”又派员前往湖南绥宁县,走访了原审法院认定的作案现场、抛尸现场,并与原一审、二审合议庭分别在湖南邵阳市、长沙市进行了座谈。

2023年4月6日,最高法“一巡”法官前往雁北监狱,就阳前伟申诉案对其进行提审。提审结束后,阳前伟又以书面形式,对提审中涉及的问题进行答复,阳前伟在《申诉人提审后的自诉状》中写道:“那天是我进入监狱十五年来第一次有法官来过问案子的事,当时我是很激动的,情绪也有波动……”

日前,胡佼松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他在2024年3月11日曾致信最高检,请求该院加快审查,答复最高法就阳前伟申诉案的征求意见。之后不久,胡佼松接到最高法“一巡”法官电话,对方称已经征求完最高检的意见,法院正在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