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大学拒招虐猫学生,于法于理是否有据?
另外,大学在引导社会良好风尚方面,本来就承担着比其他机构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公众也对大学有较高的道德期待。因此,通过拒绝招录品德有瑕疵的考生,大学不仅捍卫了自己的价值观,也向社会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高等教育的有限资源,只能向德才兼备的学生开放。
当然,有权不可以任性,大学也不例外。因此,大学如果以品德瑕疵的理由拒绝招录考生,需要严肃谨慎,必须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同时尊重和保障考生的相关权利。
具体来说,学校在对考生进行品德考察时,要有证据意识。认定考生是否存在思想品德问题,不能靠主观判断,而要摆事实讲证据,比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此前就读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考生品行不端的证据。
另外,还要对其品行不端的行为进行性质和程度上的客观认定,必须是考生存在比较严重的道德问题,大学才可拒绝招录,比如本案中的虐猫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于那些并不严重和可以原谅的道德问题,学校应该持较为开放的心态,给予其受教育的机会,允许其改过自新。
对于考生而言,如果不服学校因品德瑕疵而拒绝招录的决定,考生依法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包括可以向招生学校或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进行复核。如果认为有必要,考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对学校拒绝招录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权威裁判。
最后要提及的是,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和争论,尤其是网民向学校反映该考生品德问题并呼吁学校拒绝录取,背后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公众对虐待动物现象的深恶痛绝。动物虽然不是人,不具有自由意志和选择能力,也不享有法律上的各项权利,但在一个文明社会,动物尤其是能够感受到痛苦和具有感情的动物,应该被人类友善对待,这叫“动物福利”。
目前,在法律层面,对于虐待动物尤其是虐待养殖动物的行为,相关立法还并不完善甚至存在漏洞。因此,在这个公共事件的讨论中,国家立法机关应该感受到公众的担忧,回应公众的关切,应在达成社会基本共识后,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完善相关制度,为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提供清晰、权威的法律依据。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