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做“托管”的金店跑路,连那些“攒金豆”的网店也倒闭了


继中国黄金门店“托管”黄金失踪事件后,近期多名北京投资者向记者曝料,自己在山东黄金门店寄存的投资金条无法取出,门店也已关闭。

叶明(化名)就是其中之一。2019年、2020年,她和母亲分别在城乡华懋商厦一层的“山东黄金”专柜购买并“托管”了总计2480克黄金,合同金额总计约90余万元。当时工作人员承诺,在一年后将以实时金价或采购金价进行回购。多次续签后,2022年中下旬她发现黄金无法取出。与她实际签订合同的是一家名为北京紫金珠宝有限公司(下称“紫金珠宝”)的企业。

线下实体金店密集爆雷的同时,近期一批线上主打小克重“攒金豆”的店铺也密集关停,消费者预购的黄金无法发货。

记者注意到,上述多起事件背后存在共性的“类期货”模式,即虽是购买黄金,但均约定在一定周期后交货或回购。在看似创新玩法背后,上述店铺主体本身却并未有交易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资质。在金价波动较大时,容易引发各类风险。

失控的“存金”模式

“存黄金”不到两年,叶明就发现有点不对劲。2022年的合同本应在8月到期,但5月、6月开始门店销售就联系她续签,并称有限时返利。2022年8月,该门店彻底关停,包括她在内的投资者存入的黄金无法取出。

从多名投资者提供的合同资料中,记者看到该产品名义为“订购”,实际提货期在3个月到1年。

背后存在“类期货”隐患

虽然规模、涉事主体存在许多差异,但有业内人士认为,金店“存金回购”、线上店铺“攒金豆”等创新玩法背后,实际都涉及在某一特定时点对黄金的买卖交割,具备一定的“类期货”特征。一旦黄金价格快速波动,容易出现风险。

记者注意到,紫金珠宝和多家线上金店关停危机爆发,都正处在金价快速波动阶段。按照紫金珠宝的约定回购模式,其为客户储存黄金并在约定时间进行回购。如黄金上涨,该公司帮助客户按照市价转卖后可赚取服务费。如黄金下跌,则需为客户“兜底”,以购买时的金价回购。紫金珠宝跑路的2022年8月前后,金价正处于快速下跌。根据Wind数据,COMEX黄金在2022年3月涨至阶段性高点2000美元/盎司上方后,就开始进入震荡下行周期,到2022年11月4日一度跌至1618美元/盎司,跌去近20%。

而线上金店的“攒金豆”模式中,客户需要像“定投”一样分批买入小克重黄金,攒到一定程度后兑换实体黄金。但客户“攒金”过程中,如黄金快速上涨,商家会更倾向于不发货。近期正是金价的快速上涨期。根据Wind数据,2024年2月至今,COMEX黄金的区间涨幅已接近58.65%。

一名业内人士分析,如果商家营运能力较好,准确根据客户订单实时囤金或超量囤金。在金价快速上涨时,商家“砍单”不发货,则可以享受黄金溢价收益。而如果商家营运能力较弱。部分客户订单进来后,并未及时进货。金价快速上涨后,商家需要自贴成本,补足差价后才可发货。

在他看来,此次线上金店跑路事件中,虽然平台监管是“导火索”,但更深层原因在于,攒金的营运模式下,金价上涨过快,商家对存量订单的兑现意愿不强。

超出经营资质?

从事实体黄金预售创新玩法背后,上述店面多数仅具有黄金销售的资质。

在山东黄金失踪事件中,上述投资者均是2019~2022年期间在北京的山东黄金门店购入黄金。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合同、发票、回购协议等信息,多家门店购金者的交易对手方(乙方)显示为紫金珠宝。部分合同中有山东黄金的门店章、合同角标处注有“山东黄金北京运营中心”字样。

据部分媒体报道,山东黄金工作人员曾回应称,紫金珠宝曾是山东黄金加盟商,但自2021年后就不是了。

根据企查查信息,紫金珠宝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含“销售珠宝首饰、黄金制品”等。目前处于经营异常、限制高消费状态。

而此前关停的金X贝、星X你、喜X宝等线上店铺也仅具备黄金销售的资质。例如,据企查查信息,“金X贝”商标是由深圳市金福诚珠宝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黄金首饰的技术研发与销售”。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上述黄金创新玩法涉及的范畴已超出实物黄金销售,一定程度上类似黄金资产管理产品。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其他机构要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必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同时,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要进行登记托管,登记托管服务仅限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提供

一名业内人士认为,加盟店、线上店铺不具备相应资质,变相进行高风险“兜底”业务,是出现爆雷的根本原因。

谁应担责?

在上述黄金失踪事件中,牵涉主体众多,品牌商、门店、平台、商场皆在此列。消费者损失该由谁来“埋单”,责任该如何划定?

以山东黄金失踪事件为例,岳屾山认为,山东黄金的加盟店出事后,它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综合考量双方间的关系、加盟合同中的权责约定、具体的加盟方式、费用收取等因素。独营模式下,品牌方往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需向品牌方支付品牌使用费、管理费或押金,品牌方对加盟店的经营等进行管理、监督,法院可能会认定品牌方有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岳屾山进一步指出,当加盟店的经营方式为合营模式(即加盟商与品牌方共同经营)及托管模式(即加盟商不实际参与经营,但对外经营主体为加盟店且承担经营成本并收取利润)时,法院通常会认定二者属于共同侵权,品牌方和加盟店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作为店铺所在的商场或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目前业内观点并不一致。

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天军认为,从投资者提供的个别合同看,乙方加盖的是紫金珠宝的章,那么应由紫金珠宝直接对投资人承担责任。商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在合同中未出现商场名称,仅是商场进行统一收银,很难进行判断。

在岳屾山看来,商场对入驻商家有监管义务,当商家跑路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时,实务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大部分消费者将商家与商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也有少部分消费者单独起诉商场。应当对多种因素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商场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商家是否失联、消费者能否直接向商家追索、商场对商家是否尽到审慎监管义务、是否因商场原因导致商户撤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