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迟报、瞒报事故等情况?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罚?这一新规明确
今天(3月1日)起,新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正式施行,这一规定历经多次修正。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对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新规今起施行
对瞒报事故等情况做出明确界定
新《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全文共计24条,《规定》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划分为三个阶次;规范了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情形,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同时,《规定》还调整明确了相关的罚款金额。
《规定》还明确了可以核定上一年年收入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