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事件,婚姻忠诚与未成年人隐私权,孰轻孰重?
近日,有关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的消息频上热搜,引发关注。
事件源于2月16日,有网友举报称,其在上海市第二中学担任老师的妻子张某“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并晒出多张微信聊天截图。
随后涉事学校回应,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
事件依旧在网上不断发酵,网上对女教师的丈夫曝光妻子聊天记录截图的做法,产生了“是否侵害隐私权”的争议。
图源:图虫创意
网友转发,吃瓜要谨慎
除了丈夫主动曝光妻子,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事件的发酵还依赖于众多网友的围观、转发,那么网友转发聊天记录会不会也违法了?
张荆律师表示,人们的信息来源于网络,通常情况下网友们在转发一条信息时,很难立刻识别出这个信息是侵害到他人隐私,因此转发者可能不会涉及到侵害隐私,也就不是直接的侵权人。
但也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转发者与聊天记录曝光者会构成共同的侵权人。
一是事实本身是捏造的,转发者以讹传讹、故意转发;二是转发内容中有明显的指向性,出现被曝光者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以及照片;三是被曝光者要求停止恶意编造和转发,转发者明明得知被曝光者的要求,仍然转发。此时,转发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这不意味着不公正的事情不应该被揭发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双方有对彼此保持忠实的义务,上海女教师的丈夫将妻子出轨的聊天截图曝光,目的也是寻求网络上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教师要求停止转发相关信息,网友们不愿意的话,也并不一定绝对涉及对女教师隐私权的侵害。这是因为女教师的隐私权要建立在一个合法的前提下,其出轨行为如果属实,那么网友对女教师聊天记录的合理转发,是为了在合理范围内维护丈夫的合法利益和公序良俗,本不应该受到过多的苛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聊天对象的背后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代表一个公司,那就没有隐私权一说。企业法人没有隐私权,但有名誉权。
而聊天内容中如果存在有关其资产实力、商务信用、生产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贬抑性言论,损害了这个公司的社会评价,就会由法人出面,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曝光者告上法庭,此时,聊天记录就成为法人维护自己权利的证据。
聊天记录能够成为证据,源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第十五条将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频等电子文件规定为电子数据。这意味着微信、QQ、微博等记录正式成为能够用于打官司的证据。
但这不代表随便截几张图就能作为呈堂证供,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也就是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原始载体。
而且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如果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就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不过就算一方当事人删除了某些留言,或仅提交聊天记录截图而非原件,法庭也会当庭核实双方当事人的手机,如果在后台的系统中依然还存在相关聊天记录,就会被采纳,所以聊天记录在案件中的出镜率很高。
总之,聊天记录既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明对方当事人侵害了自己权利的证据,也可能成为自己侵害他人权利的诉讼证据。
参考资料:
[1]李欢, 徐偲骕. 隔“屏”有耳?——聊天记录“二次传播”的控制权边界研究[J]. 新闻记者, 2020, (09): 74-84.
作者:林秋锦
编辑:陈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