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自杀,法院:死亡结果与医院行为无因果关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宋卫东、许澜格

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12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诊疗及护理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2022年12月26日傍晚,蕲春县某乡镇卫生院接家属反映,一住院老人余某在该院坠楼,医护人员立即对余某进行包扎和静脉滴注等抢救措施,并拨打120送往县医院治疗,后余某于当晚不治身亡。

经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地点为该乡镇卫生院住院部二楼西面走廊的玻璃窗处,视频中清晰显示,余某先后有将身体探出窗外,同时借助双脚离开地面以至于上半身完全探出窗外,并伴随回退靠墙后加快脚步冲向窗户的行为。后当地派出所出具警情证明,排除他杀。

余某家属认为,医院公共建设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使余某不幸身亡,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余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3万余元。

医院则认为,余某是跳楼自杀身亡,医院不存在过错,且医院窗户及窗台设施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及时采取了相应抢救措施,医院对产生的悲剧深表同情,但法律上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安全保障义务来看,案涉医疗机构系一家综合性乡镇卫生院,其所配置的硬件防护设施符合行业标准,与其风险防范能力匹配;从因果关系来看,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神志清楚,能意识到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其追求死亡的主观动机系导致死亡结果的根本原因,卫生院诊疗及护理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事后,双方为此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