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铁被诬告偷拍案:原告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律师称将上诉


“成都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有了新进展。

12月12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审理认为,两名指称何某某偷拍的女子曾某某、罗某某以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于何某某要求三被告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2日17时20分,原告何某某代理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其刚刚看到法院的公告通知,“经和当事人沟通,我们一定会上诉的。”记者多次拨打何某某电话,截至发稿未能接通。

此前的11月3日,“成都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原告何先生起诉两名涉嫌诬陷他偷拍的女生和成都地铁,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经济、精神损害赔偿。

何先生手绘的位置示意图。受访者供图

何先生手绘的位置示意图。受访者供图

其次,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同时,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综上,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公共场所遇到冲突应保持谦抑的姿态和对权利的尊重,秉持冷静和理智,用礼貌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绪和需求,以此实现人际氛围的提升,共同促进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