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遭狗咬伤男童已出ICU:肇事狗被“处死”,主人称家庭困难赔不起
极目新闻记者 沈外
近日,湖南邵阳10岁男童轩轩(化名)被大型犬撕咬受伤,全网关注。
11月4日,在事发地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羊石村某学校路口,三天时间过去,地面依然留有部分血迹。一旁,三三两两的村民聚集在一起,讨论那只在村里存在了三年的阿拉斯加犬为什么会突然咬人,以及轩轩的救治情况。轩轩奶奶也在现场寻找目击者,多方询问事发时的状况。
轩轩的多处撕裂伤,让人触目惊心,目前肇事的狗已被“处死”。极目新闻记者从轩轩家属处了解到,4日上午11时许,轩轩已经从ICU转至普通病房,另外养狗的人家于目前共打来了2万元赔偿款。此前,狗主人的家属表示,他们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家庭困难拿不出足够的钱赔偿。
重症监护室外(图源:网络)
对于轩轩的伤势,湖北地区某三甲医院骨科主任医师陈医生看过照片后表示,孩子的头后枕、右耳和右肩部均为严重的撕裂伤。特别是头后枕的伤口,疑似已经深到了颅骨附近。右肩受伤的不仅仅是皮肤,明显可见有下层肌肉撕裂的情况。“我比较担心的是他那只受伤的耳朵。”根据陈医生的经验,人体耳朵由软骨支撑,如果耳朵的伤口感染,软骨容易坏死,最终会发展成“塌耳朵”。
极目新闻记者也从轩轩家属处了解到,轩轩右耳的软骨已经缺失部分,后续需要进行多次手术进行修复。
在陈医生从业数十年中,因猫狗撕咬导致的这种撕裂伤极其少见。不过陈医生表示,如果这种外伤没有伤及神经,治疗及时的话,不会留下后遗症。
养狗者需承担民事赔偿
对于该“狗咬人”事件的协调和处理情况,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当地两级政府及公安部门,截至发稿,均未获得明确回应。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从该案来看,养狗人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是被侵权人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饲养的狗属于当地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狗,则饲养人需要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只要饲养人的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则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禁养范围,则还会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失情况。
袁三慧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饲养人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首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饲养人的狗造成他人重伤的,依据《刑法》第235条,可能对饲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如果饲养人对狗的管理处于一种放任的状态,且威胁到了公共场所的安全,则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