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未成年霸凌背后:法律如何面对“少年之恶”?


近日,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欺凌事件持续引发关注。9月26日,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依照法律,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他们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受害人及家属道歉。同时对学校校长、副校长、班主任、生活老师等,均予以解除职务或辞退的处分。

这几年,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常常引发关注,此次事件中一些涉及性侵的指控令人震惊。但无论是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还是性侵,发生后,在法律上到底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家长、学校和其他政府部门,在其中又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为此,本刊采访了两位律师郑子殷与赵辉。其中,郑子殷是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广东省和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主任;赵辉是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

以下是他们的回答:

记者 | 彭丽

编辑|王海燕

如果孩子遭遇猥亵

三联生活周刊:在孙某母亲的叙述中,这起事件中可能存在强制猥亵行为,但工作组的调查通报中并未提到相关信息。根据您的经验,如果这起事件认定猥亵,还需要哪些要件?

郑子殷: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但具体要说哪些要件构成猥亵儿童,很难说明,法律并不是一加一等于二。如果不是第一时间发现,很多证据就灭失了。单靠被害人的身份笔录或证人证言,很多犯罪者也不会认。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包括猥亵儿童在内的性侵犯罪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弱小英雄》剧照

《弱小英雄》剧照

我做未成年人保护11年了,最初做的时候,根本没有律师接被害人的案子,因为很多都是流动家庭的孩子,还是做代理律师,而非辩护律师,钱也不多。孩子因为年龄小,不好举证,官司也很难打。整个行业一片空白。

这么多年,我的感受就是起步晚,进步快。其实咱们很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比较迟才去颁布,去落实。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成型了,但是我们的儿童观是有偏差的,很多人依然当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监测发现机制不够敏感,保护力度不足,像我之前提到的,各体系之间可能联动都还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