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李文龙:建议尽快出台《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几点建议
7月以来,国家层面和地方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措施,在此笔者拾遗补缺,贡献几点建议,主要是希望以更大力度的资源倾斜与体制创新来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一)尽快出台《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对于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建议尽快出台《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从立法角度禁止歧视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立法应强调建立监委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重点查处消极不作为、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擅自撕毁招商引资合同、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立法应坚持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二)参考民营经济贡献度匹配融资资源,进一步降低续贷环节的高成本。
一是建议确保民营经济的产出贡献与融资供给相适应,并进一步便利民营经济开展债券融资与上市融资,从资金源头上确保民营经济可以快速获得与其经济贡献相适应的资金保障。二是在续贷方面,对于正常经营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民营企业,允许其在不支付本金的前提下申请续贷,银行不得单方面随意停贷、抽贷、压贷、断贷,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授信条件,最大限度降低因为续贷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巨大扰动。
(三)加大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与职能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凸显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定位与力度。建议明确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责,将保障、促进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经济营造亲清政商关系;落实法治政府与诚信政府要求,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纳入政务诚信建设考评体系。
(四)国企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化改革,减少“二元经济”特征。
民营企业的活力能否提升,也需要国企改革来配合。国企运作机制创新方面,建议参考新加坡淡马锡模式,在国有企业全面引入市场化职业经理人,并在股份制改革方面更普遍引入民营经济参与,保障国企按照市场化运作;国资委职能转型为专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消除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干预。通过国企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减弱“二元经济”特征,进而使得更多国企与民营企业都成为统一的公平竞争、高效运作的市场化主体。
(五)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监测管理机制。
建立民营经济运行监测体系,从营商环境与风险等方面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监测力度。一方面通过量化指标细化衡量营商环境与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情况,从正向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风险监控能力,本着市场化管理原则进行风险管理,但对于系统性、全局性的民营经济风险,应从全局角度考虑妥善化解,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形成、激化以及外溢。通过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监测管理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