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助您深入了解城市商业楼宇情况! (上海市商用建筑信息数据库)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业建筑逐渐成为城市的地标性建筑。上海市商业建筑也不断发展壮大,如何深入了解这些商业建筑的信息,对于投资者、地产从业者以及广大市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正好是一款非常实用的查询工具,能够帮助大家及时了解上海市商业楼宇的各种信息。

一、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概述

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是一款集成上海市区商业建筑的各类信息于一体的查询工具。它所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商业楼宇的基本信息、房屋面积、租赁情况、评估价值等等。这些信息能够为投资者了解市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也为房屋交易中的各个环节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支持。

二、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的功能介绍

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提供了丰富的查询功能,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信息需求。其主要功能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基本信息查询

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商业楼宇的名字、地址、开发商等信息来查询建筑的基本信息。比如说用户可以查询某个商业楼宇的具置、建筑面积、楼层数、楼层高度等等。

2. 租赁信息查询

用户可以查询商业楼宇的租赁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公司在这个楼宇里面租用了房屋以及合同租期等信息。这些信息能够让投资者了解市场需求,在投资决策中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3. 评估信息查询

商业楼宇的评估价值是很多人关心的信息。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提供了商业楼宇的评估信息查询功能,让用户了解每个商业楼宇的市场价格、评估价值等信息,有助于了解商业建筑的市场价格趋势。

4. 周边环境信息查询

商业楼宇的周边环境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中,用户可以查询商业楼宇周边的公共设施、交通情况、商圈等信息,从而了解商业楼宇的地理位置优劣、交通便利程度等等。

三、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的使用价值

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的使用,可以为投资者、地产从业者以及市民带来很多实际的价值。

1. 投资者

对于投资者,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提供了详细的商业楼宇信息,能够让投资者了解市场需求,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比如说,在商业楼宇的投资中,可以根据该商业楼宇的周边环境、楼层高度等信息来确定投资价值。

2. 地产从业者

对于地产从业者,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提供了有用的市场信息。从房源的周边环境、楼层高度等多个维度入手,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定位、出售、租赁等服务。

3. 市民

对于市民而言,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提供了商业楼宇的详细信息,让市民对城市商业楼宇的信息有更全面的了解。这对那些准备租用或者购买商业楼宇的市民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支持。

四、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的未来发展方向

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可以继续优化自身的功能。一方面,可以增加更多的商业楼宇信息,覆盖更多的区域和类型;另一方面,可以将查询功能更加智能化,让用户可以更便捷地查询所需信息。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可以将自己的查询平台与其他类型的商业数据进行整合,构建出更为全面的商业大数据平台。这样的平台可以为投资者、地产从业者以及市民提供更全面的商业信息参考,助力城市商业楼宇的发展。

五、结语

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对于了解城市商业楼宇信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正逐渐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查询工具。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上海市商业建筑信息数据库的互联网化、智能化发展将会带来更多的便利,助您深入了解城市商业楼宇情况。

相关问题拓展阅读: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 建设库是个什么东西?能查到什么?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之一章 总 则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持有关文件,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报建手续所需资料。 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采取前两款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二)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

(三)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本市逐步推进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更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更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市场服务与监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系统,向劳务用工单位提供实名登记的施工作业人员信息,并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务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信息。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技术评审管理的实际需求,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

在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以及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开展专项技术评审活动的,应当分别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专家在评标或者开展专项技术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本市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向社会公布。

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便利措施。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领域稽查工作,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工程。

(二)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三)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性资金。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库是个什么东西?能查到什么?

建设库是一款建筑行业信息查询工具,通过整合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库,经过深度学习、大数据分析后,为用户提供建筑行业信息服务。

用户人群

建设库用户人群囊括建筑企业、招投标代理、建造师、资质人员培训机构、建材设备等建筑行业相关人士。

功能介绍

【企业库】输入企业名字关键词查询建筑施工单位相关信息;

【中标库】根据业绩中标信息搜索建筑企业;

【建造师库】输入名字搜索建造师信息;

【资质库】输入资质条件,搜索符合资质的企业;

【建筑资讯】查看建筑行业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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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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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企业库】输入企业名字关键词查询建筑施工单位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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