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撑掴事件”定性互殴,法律正义与民众认知相悖?


5月2日,发生在四川成都开往重庆高铁上的“掌掴女孩事件”,分明是由于“熊孩子”不懂礼貌、不守规矩,严重影响到前排女孩儿的正常乘坐而引起的。家长不仅不约束自己孩子的顽劣行为,反而指责别人不该批评孩子,做出辱骂、录像、掌掴女孩儿的粗暴行为。女孩儿不过是在遭到“熊孩子”父母无端谩骂和掌掴后,本能地进行了自卫还击,怎么在公安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认定中就成了互殴呢?

我们制定法律的本义,就是给民众提供安全保护。然而,在执行当中法律的正义,又使民众对这一普世价值观产生了深深的疑惑。警方认定“掌掴女孩事件”为互殴,但网络舆情反映的民意,却是支持女孩正当防卫的意见占绝对多数,使法律正义在民意的权重上再次陷入尴尬的境地。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对法律的熟悉理解程度,无疑都要高于普通民众,而在“掌掴女孩事件”中,为什么在绝大多数网民都认为女孩的还击属“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却偏偏作出了“互殴”的认定呢?客观的说,如果排除未经证实的非正常人为因素对办案的干扰,在当下的《治安处罚法》的框架内,警方将事件定性为互殴也许是正确的。

既然警方认定互殴在程序正义上没有错,女孩还击在实体正义上也没有错,那么,错在哪里,到底是什么导致了法律正义总是与普通民众的认知相悖。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为了和谐而弱化法治,用泛化的互殴认定,掩饰执法机关“和浠泥”式执法的消极作为。二是法律条文中,对正义和维护正义的定义表述不清晰。“还手即互殴”,这是什么逻辑?对普通民众来说,在公共场所被人谩骂、掌掴,本身就是人格底线受到挑衅和羞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如果作为一个特定职业的道德标准,在附加“委屈奖”等事后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也许有人可以做到。但是,如果把这种只适宜道德倡导的东西,上升为一个法律标准,作为公民的社会行为准则,显然是荒谬的。

真正的法律正义,不能只看到互殴行为表象,更要追究产生互殴背后的原因,这才是认定正义的根本。无论是从基本人权还是法律上,任何人在遭遇不法侵害和挑衅时,在法律救济未能及时到场的情况下,都有权行使私力自救,否则,法律上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之说了。执法机关将公民的私力自救行为泛化地认定为互殴,最大的危害是让无辜者与不法者分摊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就连以慈悲为怀的佛祖都说,忍无可忍,无需再忍,何况现代人呢。一旦法律的正义人民不认可,则说明这样的法律已经不是好法律,到了该修订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