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 当事人:打官司意义在于推动单身女性人生规划


徐枣枣希望单身女性能够多元化

律师解读:什么是一般人格权纠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俊:一般人格权纠纷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一般人格权是指《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除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外的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利。其中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其他人格利益”一般被认为是一般人格权受保护的法律依据,即一般人格权是以保护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为内容的未在具体人格权中列明的高度概括性的一种权利。一般人格权纠纷,指因侵害他人一般人格权使他人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中的一般人格权不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由其他三级案由已经规定的人格权利。一般人格权纠纷通常作为兜底性案由使用,即人格权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案由。徐枣枣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以国家有相关规定单身女性不能冻卵为由,拒绝为其冻卵,是对其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属于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一种侵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并没有明确规定此项权利,因此可以以兜底性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