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拆迁协议,江西万安一村民被政府告知18年前房屋已被征收
作者 | 陆火
在没有签订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2022年8月,江西省万安县罗塘乡的村民罗奇鹏,突然收到了县政府的一份《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
万安县政府称,罗奇鹏的房屋早在2003年就被征收了,并且罗奇鹏在2004年领取了14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万安县政府要求罗奇鹏腾房,交出土地。
罗奇鹏感到诧异:他确实曾领取14万元,但这些费用是对附房、果园等拆迁补偿费用,而不是对其主房。但在起诉万安县政府后,他一审遭遇了败诉。
笔者注意到,在二审答辩时,万安县政府承认,政府的确没有和罗奇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外,在案证据中,没有征收红线图,无法明确罗奇鹏房屋土地是否被纳入征收范围。
对于是否安置补偿到位的争议,吉安市中院提到,罗塘乡政府与罗奇鹏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口头协议,罗塘乡政府以领条和借条的方式向罗奇鹏支付了合计148547.80元的补偿款。根据补偿标准、拆迁房屋及土地附着物数量表以及当时物价及万安县政府因修路拆迁为罗奇鹏另外审批了一块地建住房且2005年已经建好等事实,可以认定该14余万元的补偿款含住房、附属房、明井、砖围墙、混晒场、沼气池、果树等所有的赔偿。
吉安市中院称,罗奇鹏认为该14余万元的补偿款只是附属房、果园等的补偿,不包含住房的补偿,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022年12月16日,吉安市中院判决驳回了罗奇鹏的诉讼请求;随后,罗奇鹏上诉。
2023年4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在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接待室进行了谈话。
持续一个多小时的谈话中,万安县政府方面答辩称,本案中,虽万安县政府未与罗奇鹏签订书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本案万安县政府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罗奇鹏与万安县政府达成口头上的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了补偿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奇鹏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案涉证收严重违法,万安县政府实施征收行为及适用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为“安涉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承办法官在谈话结束时提到,罗奇鹏的房屋对交通有影响,“很突兀”,本着化解纠纷的原则,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法官还表示,将在谈话结束后联系万安县政府,做好协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