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不能分土地?“村规”不能凌驾法律
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备受关注。法院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关于“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决议,侵害了汪某琼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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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司法机关还需让法律“长出牙齿”,实实在在地给那些制定违法规定的村集体一些震慑,并给那些被“娘家”所在村子欺负的女性撑腰,让司法机关成为她们真正的“娘家人”。
梳理过往案例,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有地方法院对此类纠纷给出权威结论,在广西、广东、福建等省份的审判案例中,司法机关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等原则都做出了明确,基本覆盖了农村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场合。今后,各地还应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村集体擅自侵害女性权益的做法,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最终实现移风易俗,在观念上彻底消除这类违法现象。
撰文/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