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拍裙底并遭恶意勒索,女演员报警,律师解读如何维权


4月19日,演员蒋梦婕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多年前在闹市区被人偷拍裙底,近日该视频突然在网络传播,并有人借此向她敲诈勒索。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告诉“法度law”:如果偷拍他人裙底,进行散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拘留、罚款。同时,网友如果获取这些私密视频、照片,也不能进行散布,否则同样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拘留、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其次,如果拿着这些私密视频、照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进而索取财物,那么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者,对于已经实施敲诈勒索,但由于被害人报警而没有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碰到肆意偷拍或散布他人隐私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立刻报警,也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碰到以此威胁、要挟,进而索取财物的,可以立刻报警。

前资深检察官、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媛媛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该恶性事件因为涉及明星,且该位明星采用了向公安机关对恶意偷拍、散布照片和勒索的人进行刑事控告的途径,进而引发公众关注。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这不是个案,而是一类社会现象。

偷拍视频,往往涉及被害人隐私,构成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侵犯;散播偷拍视频不仅侵犯被害人的隐私权,而且涉嫌对被害人名誉权、人格权等权利的侵犯。对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等的侵犯,一般可以用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等。

在本案中,行为人利用公开偷拍视频、损害名誉、毁坏人格等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要求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强制及心理上的恐慌,以至于让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地。本案中的偷拍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人若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共犯,应对该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网络留言“求分享视频”的人是否也会面临处罚呢?首先,从民事责任上分析,“求分享视频”的人若成功获得偷拍视频并对外散布,显然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等;其次,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上分析,若“求分享视频”的人在获得偷拍视频后也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显然也要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因网络发达,散布偷拍视频的行为人可能较多,且视频散布速度较快、散布范围更广,使得被害人用民事途径维权困难。案件初期,被害人往往因为顾及隐私而羞于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客观证据灭失或客观证据搜集困难等。因此,发现自己被偷拍后及时报警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