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医学检验是否应该纳入医保支付?


诊断是治疗的基础,包括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病理分析等在内的医学检查的业务需求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医学检查的供需矛盾也日渐凸显。

目前,多数医学检查都是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尽管三级医院购置了大型仪器设备、配备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能够开展的医学检查项目通常也就在300-500项之间,并且还会因为标本数量有限,而造成资源闲置。

二级医院所配备的检查设备主要是基本满足日常的临床需求,而对一些特殊项目,往往因为人才和设备缺乏而无法开展;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通常只能开展十几项简单的常规性检查,极大地限制了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的提升以及分级诊疗工作的推进。

而专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等独立设置的医学检查机构,不仅设备购置和人才配备比较齐全,能够开展的医学检查项目也比较多(据了解,大型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可检测项目数已达2000多项),成本优势和专业优势十分明显。

因此,积极推进受医疗机构委托,由独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提供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等服务的「第三方医学检查」,对于优化医学检查资源配置、提高医学检查的专业化水平、保证疾病诊断的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机构的医疗成本、促进分级诊疗等都有着现实意义。

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中为了保证政策规定能够顺利落地实施并且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通知》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笔者认为,基于现实需要,医保部门在考虑将第三方医学检查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应着重在如下几个方面对第三方医学检查给予政策支持:

一是明确支持范围。

对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专业从事医学检查的机构,受医疗机构委托进行医学检查所产生的医学检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实行定点准入。

符合条件且独立设置的医学检查机构,向当地医保部门提交成为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的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与医保部门签订《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服务协议》。

三是明确外检项目。

医保部门应根据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基本医保第三方医学检查项目目录》,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并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委托项目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在委托项目内的送检项目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四是明确运行规范。

定点医疗机构的送检项目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送检机构不得再开展与送检项目相同的检查项目。承检机构不得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送标本转包给非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五是规范费用结算。

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的医学检查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医保部门规定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标准,承检的医学检查费用先由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结算,再由送检机构按照医保结算规定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六是加强监管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1-2家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签订外送检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但不得约定送检量、送检金额、利润分成等。

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试剂、耗材等进销存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向医保部门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无条件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稽核。

同时,医保部门应将定点医疗机构送检服务情况纳入医保服务协议考核,考核指标包括送检目的、项目、数量、质量、阳性率等

作者|蔡海清

作者简介:蔡海清,海聊清谈医保新媒体平台主笔。曾任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江西省立法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外聘经办管理专家,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内学术型硕士生导师。